吴丽微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数额问题分析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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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认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在同居前一方给付聘金和彩礼的行为追求的双方结婚,如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聘金。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却已经共同生活但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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