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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_家庭暴力_仅仅靠法律就可以了吗?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量:277

  上海离婚律师说: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

  家暴受害者中,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 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看到这样的数据,你是怎样的感受?

  反正上海律师看到全国还有这么多家暴数量还是挺震惊的,就上海离婚律师本人及周围环境而言,不被家暴就不错了,哪敢家暴妻子啊。新闻中提供了两点意见,上海律师觉得很有道理,内容如下一下:


      1.破旧陈旧观念。让那些想要逃脱暴力的受害者能在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中得到支持和鼓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理解。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理解受害者的处境。只有围观者、司法者、执法者,乃至整个社会真正地去理解这些女性的处境,事情处理起来才不会如当下这般敷衍和粗糙

     2.法律能对家暴恶行严惩不贷。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不是“劝”,而是“罚”。是非曲直清晰呈现在眼前,违法怎会是“家务事”?“婚姻关系”“感情纠纷”不应成为免罪的盾牌。类似案件,如果没有能震慑施暴者、撼动社会陈旧思维的判决执行,就没有人害怕,环境无法根本扭转,施暴者定不会收手。


  “清官难断家务案”,然而事实上家务案真的难断吗?法院每年那么多离婚案件,难道没有一个判离婚的吗?笔者表示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是借口罢了,不是难断是不愿断,是是非非难道“清官”(法官)真没自由心证?笔者反正是不信的,最基本的法律朴素观是个正常人都应该懂的吧。


  上海资深律师认为中国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之多还得从思想根源上找原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国长期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中国婚姻法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上海离婚律师陈述:根据婚姻法可知,即使具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也要进行调解。当然法律规定调解也具有其意义,但在家庭暴力中判前调解就具有典型的负面形象。

  笔者个人认为调解就是妥协,妥协就是放弃权利。当法院对家暴案件调解时,法官肯定让被家暴方慎重考虑离婚,所说的话会唤起被家暴方不想离婚的意愿。但这恰恰给了家暴方心里暗示,你看法官都站在我这边,都在帮我,那我还怕啥?在没有受到家暴处罚情况下,会强化家暴方家暴是正确的思想,这可是很可怕的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反家庭暴力法以上法条可知,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相关责任。该法律制定的意义是什么呢?或许最大的进步就是规定了社区可介入家暴罢了。


  所以中国法律从深处思想上是偏袒家暴方的。新闻中说解决家暴最好的办法就是“逮捕”,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毕竟要考虑到如若逮捕了家暴方,如若在监狱好好改造还好,如若未好好改造,回来报复被家暴方,那又是一人间惨剧。


  综上所述所,笔者认为光靠逮捕是不行的,还需要相配套的措施,与上文中雷同的就不重复了。


  1.取消家暴婚前调解,直接判定离婚。既然一方提起离婚,那必然是思虑了很久,既然思虑了很久调解对其伤害更大,为何不直接判离婚?又不是没有复婚程序,如若想复婚继续复婚不就行了。


  2.逮捕与离婚相结合。家暴构成刑事案件(极端一点可扩大到行政案件)的,没必要在继续承认双方具有婚姻关系了,都打得构成刑事犯罪了,可想其家庭关系破裂到何种程度了?继续让其保持婚姻关系又有何意义?直接判定双方离婚,让被家暴方重新寻找自己幸福。一来防止家暴方出狱后寻仇,二来可让被家暴方换个环境,从阴影中走出来。


  3.基层民警动起来。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基层民警不作为的,认为是婚姻关系就可以不予处理的,视情况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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