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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起刑点提高至10年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248



新闻【概述】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头条新闻)全国人大代表马兰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集资诈骗。对于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死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不积极赔偿的,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看看新闻)

两位人大代表的意见是一致的,均认为“乱世应用重典”,但又有区别,张代表将重点关注到立法上,马代表将重点关注到情节上。相对而言,马代表建议更具有可采纳性,而张代表的建议虽然获得了民心但被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0。


没记错的话2015年媒体集体盯上了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犯罪,当年真心铺天盖地全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其覆盖密度完全不低于去年扫黑除恶新闻。在当年那个大环境下法律都没有尝试修改起刑点,这又是为什么呢?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网上有位网友反问的很好,买卖毒品50克即可判处死刑,但是毒品犯罪禁止了吗?反而毒品犯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呈正比例趋势,经济条件好的时候毒品犯罪增加,经济条件差的时候毒品犯罪相对减少。所以真正能制止毒品犯罪的是什么?是没有购买者,如若吸毒的人直接被处以死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相信没有人敢吸毒。贩毒没有市场,制毒又有何意义?


同理,随着拐卖妇女、儿童新闻的报道,刑法删除了“收买妇女、儿童罪轻可以免于处罚”(大致是该意思)的规定。原因就在于:法律要给收买人施以威胁力,让收买人不敢买,甚至不敢动买的心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收买人拐卖妇女、儿童即失去了市场,又有谁愿意去拐卖呢?与其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如重点打击收买妇女、儿童。


再说说关于集资诈骗的问题。经济条件好的时候“集资诈骗”叫“融资”,经济条件差的时候叫“集资诈骗”,资金链不断怎么将其定性为犯罪?资金链断了又哪来的钱退赃?其实集资诈骗这东西算是交“智商税”了,拿着十几二十万甚至好几百万投进入的时候都不知道去实地查看一下有没有实际经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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