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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分析
来源:李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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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B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一栋楼盘的装修工程以及围墙建筑交由A公司施工,现A公司全部施工完成并与B公司结算完毕,结算A公司所施工的装修工程款为500万元,围墙建筑工程款为300万元。现由于B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付款,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上述款项80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确认A公司对该楼盘所拍卖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建筑物装饰部分拍卖所得价款为350万,主体工程拍卖所得为1000万元。

   问题: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从主体工程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3、B公司逾期支付A公司工程款,从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是否也应从B公司建筑 工程拍卖的工程款中优先受偿呢?
   法律分析: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以及法律渊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受偿的范围仅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而不能从主体工程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包人对B公司的建设工程所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该优先受偿权应分为两部分,其所施工的装修装饰工程应从该建筑物装饰部分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即其装饰装修价款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仅为350万元。而其围墙建筑属于主体建筑的一部分,理应从该主体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则为300万元。因此,在本案中,虽A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B公司800万元的债权,且A公司所拥有的建设工程被依法拍卖总计为1350万元。但由于A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款其中500万为装饰装修的价款是不能从主体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那么B公司最终优先受偿的范围仅为650万元。
   三、建筑工程价款应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逾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不属于工程款,不包括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因B公司逾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不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不应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结束语:确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区分。对于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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