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必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合同无效。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五点规定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予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因此合同内容必须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如果仅仅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则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什么又是管理性强制规定,法律中并没有给明确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明确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而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