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法律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个月,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解保或继续出借,解保当日不收取利息。
第三条 借款用途: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四条 利率、利息计算和利息支付方式: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付息方式:乙方收到出借本金时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利息。
第五条 甲方或甲方的委托人于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分壹次向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交付全部借款。借款由甲方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实际支付出借资金的时间与前述约定时间不同,则以甲方实际支付出借资金的时间为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借款期限相应从甲方实际支付出借资金之日起顺延至本合同约定 个月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还款方式
1、乙方在约定的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甲方本金,到期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节假日期间不支付利息。
2、所还借款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第七条 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不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丙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向丙方清偿借款,丙方收到款项后用于支付甲方的出借款项。
(1)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3)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4)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5)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债义务的。
2、甲方需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4、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出借款时,应向乙方、丙方出具解除担保通知书。
5、丙方向甲方代偿时,甲方同时将其享有的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住所地变化必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的保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担保物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乙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在约定借款期间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代偿的,乙方应自丙方代偿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每日还需按代偿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自收到丙方的追偿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向丙方清偿所欠全部债务。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按期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丙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后,若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出借资金,否则,除不得收取约定利息外,还应按提前收回出借资金期间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首期已付利息
多于甲方在此期间应得利息的,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本金中扣除。
8、乙方在约定借款期满前提前归还所借资金的,需提前五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原支付利息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出借款项转入乙方账户,待甲、乙、丙三方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乙方归还甲方借款后,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合同效力终止。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