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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法律依据
来源:田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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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损失

   2012年7月1日实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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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鹏飞
  • 执业律所: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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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1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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