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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予以支支持
来源:王洁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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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违约方的惩罚,除了可以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起诉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费呢?该约定是否合理合法?最高院于近日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肯定的二审判决,现援引部分判决内容,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关于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李强、杨娟、杨璐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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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洁琼
  • 执业律所: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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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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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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