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琼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来源:王洁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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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任何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


     “今日说法”近期播出的《民法总则 》系列节目之“捡回来的孩子”反映了这样一个急需司法实务中妥善解决的问题:对于父母已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当《民法通则》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抚养的近亲属、朋友都不存在时,当善意的陌生人或者社会的爱人士伸出援手,希望收养的时候该如何合法的解决问题。

     本期节目主要内容是:年仅十岁的女孩小雨长期遭养母虐待,遍体鳞伤。小雨的班主任发现这一情况后报了警,并将小雨送到医院。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拘留了小雨的养母姚冬青。经调查,姚冬青夫妇并没有办理过合法的收养手续。2016年11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雨与姚冬青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一位爱心人士希望收养小雨,但是其家中育有一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资格,无法收养小雨。

     对于这个问题,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给出了妥善的解决方案。《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据此,法律赋予了爱心人士监护小雨的资格。目前,小雨暂时寄养在该爱心人士家中。等待《民法总则》生效,即可以确立正式的监护关系。法律的修改让爱心人士照顾小雨的生活有了法律的保障,也更有利于小雨的快乐成长。就像节目的最后所说,在爱心人士的陪伴照顾下,小雨的脸上渐渐露出了这个年龄的孩子该有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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