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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来源:韩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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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已转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公司发的规定,公司成立前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并要求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其中的公司仅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责任形式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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