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绍辉律师亲办案例
女职工的工作与生活是否水火不容?
来源:蔡绍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量:674

  现今,女性在各行各业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优秀的女法官、女律师、女科学家和女企业等等层出不穷,但在求职、工作、生育的过程中,女性的权益相对而言更容易受到损害,在这个属于女性的节日里,聊一聊每一个普通女性可能遇到的困扰。

 

一、妇女节的假期,放不放?怎么放?

首先要肯定,妇女节是放假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但如果38日正好赶上了双休日,半天假补不补呢?这就很遗憾了,因为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所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话,是不补假的。

 

二、企业的录用能不能双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当然,不能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能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能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然而,有时候不仅仅问了,甚至把限制生育等条款写进了合同里,这时该怎么办?

划重点: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等条款,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女员工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权利不缺席

1、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濒临破产或经济困难需要裁员等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不能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对工作的内容有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期间的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无法跨越时空为你送上一捧美丽的花束,

但愿轻轻递上一份名为“法律”的备忘录,

伴你乘风破浪,也伴你顺遂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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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绍辉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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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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