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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受害人的区域标准的选择权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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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出了事故或者出外地出了事故,是参照事故地的标准赔偿,还是参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赔偿呢?对于受害人确实是一个困惑,不过这个困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从这个条文可以明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地的区域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很显然,这个外地,就应当指受诉法院所在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二、具有区域标准选择权的项目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不是所有赔偿项目具有选择权,只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项目。

三、就高原则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四、证明责任

对于参照就高原则赔偿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这个证据就是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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