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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如何预防业主在竣工后久拖不予结算?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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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经常遇到业主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决,拒绝进行结算,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企业主张按送审价结算的前提是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主张以送审价结算。因此,为了预防业主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久拖不决,强烈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作出约定。

     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由于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司法部门不直接作为法律法规适用,故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予以办理。届时,如果业主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不予理睬,施工企业也可以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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