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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承包人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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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程序及办法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第一,及时催告。依照《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承包人在催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催告,并且留给对方合理期限,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原则上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15天。催告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以便保留证据。催告通知上应当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

第二、实际行使优先受偿权。发过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特别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申请必须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的6个月内主张,否则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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