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资金占用费是否过高?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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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我公司销售钢材,《钢材供应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天5/吨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现我公司计算资金占用费共计120余万元并起诉到法院,对方认为资金占用费过高,请问如何认定资金占用费是否过高?

律师解答:资金占用费实质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过高,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资金占用费是否过高的标准。贵公司约定的每天5/吨资金占用费显然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贵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该约定标准相当,则法院通常会调低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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