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赞祥律师亲办案例
反腐不能殃及无辜
来源:李赞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量:594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缺乏法治理念的官员为了表明自己不是贪官,在反腐时扩大化,殃及无辜者屡见不鲜。

    笔者代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具有普遍性,值得人们思考,特别值得官员反思,反腐权力边界在哪里?是否会伤及无辜者?

    某某房地产公司就是无辜受害者。该公司在2012年开发楼盘过程中,经过县政府人防办的许可,缴纳了85万余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楼盘开发全部销售完毕,整个楼盘移交物业公司管理,该公司退出开发项目后,最近,县政府人防办再次通知其补缴170万余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情况是:2010年,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法定“招拍挂”程序,获得政府出让土地128亩,用于商品房开发。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商品房开发应建设防空地下室,如果不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无权降低收费标准。

    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被县政府宣传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程。 在“三年大变样”期间,为鼓励投资,扩大招商,加快城市建设,县政府下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违反省政府规定,将原本为每平方米3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降低为每平方米10元。

    某某房地产公司在权衡自建防空地下室还是缴纳易地建设费时,考虑到当地属于贫困县,购买力低,房价低廉,综合成本核算,选择向政府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经过政府许可,某某房地产公司按照许可批文缴纳了85万余元易地建设费,批文并未告知易地建设费取费标准。

随后,某某房地产公司将楼盘按规划建设完成,全部销售完毕。整个楼盘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某某房地产公司退出该项目。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该县领导卷入反腐漩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调查时,发现县政府下发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违反了省政府规定,便向县政府下文,建议纠正少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于是,县政府领导为证明自己不是贪官,随即下文通知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律师认为,县政府根据上级监察部门的建议,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是不合法的,是反腐扩大化,某某房地产公司是无辜的。理由如下:

     1、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违反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本案中,县政府明知易地建设费不可降低收取情况下,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吸引社会投资,违反省政府的规定,制定《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违法将易地建设费标准由每平方米30元降低为每平方米10元。县政府应当对自己不合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公共利益损失,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向作出错误决策官员追偿。不可转架给无过错、无辜的第三人承担。

    2、生效行政许可不得变更。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政府人防办于2012年,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许可某某房地产公司缴纳85万余元易地建设费。在某某房地产公司完成楼盘建设及销售,退出该项目后的2017年,又通知其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实质是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

3、县政府通知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属某某房地产公司信赖利益损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诚实守信,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对信息的合法性应当承担责任。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意味着与社会立下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政府必须遵守,政府才有诚信可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某某产开发项目属于合法成本,应当计入销售价格中。在政府通知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时,该公司已完成楼盘建设及销售,退出了该项目,无法将170万元摊入销售价格中。

另外,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某某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动工时,可以选择就地建设防工地下室,也可以缴纳85万元申请易地建设。在2017政府通知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时,某某房地产公司就失去了就地建设防工地下室的选项。

政府通知补缴170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某某房地产公司信赖利益损失。

    综上,县政府根据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建议,要求某某房地产公司补缴170万元易地建设费是不合法的。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仍是至理明言。政府要靠正确的执政理念、诚信的人文精神去取信于民,造福人民。

本案纠纷,某某房地产公司已起诉某县政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2019年3月4日已开庭审理。据悉,本案信赖利益保护行政诉讼在全国属首例。

(笔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李赞祥律师,2019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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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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