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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程解析八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量:883

《劳动合同法》全程解析八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问题解析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这一当前劳动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专设一节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有效地规范调整。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首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被辞员工状告肯德基再遭“碰壁”

    案情:徐某某,1994年到北京肯德基公司务工,从事仓储搬运工作。20044月,徐某某与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公司的派遣工。200510月,徐某某因工作失误被北京肯德基辞退。徐某某提出肯德基应支付其11年工龄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肯德基拒绝。肯德基认为徐某某不是肯德基的员工,而是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派遣劳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应当找劳务派遣公司。徐某某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因其与时代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遂以“徐某某与肯德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由,裁决驳回徐某某的仲裁请求。

     徐某某不服,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肯德基返还拖欠的当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2006221,此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肯德基强调徐某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近两年,形成劳动关系,而肯德基只是基于劳动服务合同使用原告的,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而原告徐某某被辞退的过程是,肯德基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将徐某某退回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同意并收回,次日,该派遣公司与徐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徐某某则认为,自己在肯德基干了这么多年,早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当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受被告胁迫的,即不与之签订合同,就面临被肯德基辞退。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时代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被告与时代桥签订了劳动服务合同,约定由时代桥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管理员工,并定期向被告输出劳务人员,被告定期统计原告的工资及保险金后支付给时代桥。因此,三方构成了劳务派遣关系。据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徐某某是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徐某某的索赔要求。徐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88,北京肯德基公司宣布与徐某某达成和解,徐某某将撤销上诉。同时,北京肯德基公司表示,从即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动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销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

      [焦点问题]

      1 劳务派遣的法律概念?

      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

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 ,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

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员工与实际用工单

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涉及劳动者、劳务公司(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委托)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不宜通过一个诉讼审理。

      2 劳务派遣的操作方式是什么?

      其操作方式为: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 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要求?

      以往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此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

      4 劳务派遣适用的领域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行业情况来看,如建筑、银行、饭店、医院、家政等等。从职业情况看,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司机、保安、市场分析、外文翻译、电视拍摄、报刊写作等等。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在非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通过该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且该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劳务派遣中的工资及待遇如何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后,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此处的劳动报酬应理解为工资,对于非工资的收入部分,比如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三款可知,则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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