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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案例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来源:遇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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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案例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张xx、耿xx、陈xx在张xx的汽修厂共谋在车主提走奔驰车后跟踪窃取该车。按照预谋,张xx配备了车辆钥匙,并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器。按照事先安装的GPS定位器,被告人刘xx、张xx、耿xx、陈xx驾车一路跟踪孙某驾驶的奔驰车至烟台开发区附近,趁车内无人之际,用事先配备的该奔驰车钥匙将车打开盗走,四被告人将车偷开回青岛藏匿在黄岛区一地下停车场内。后经被告人刘xx联系,将该车销赃给宋某,四人将赃款130000元瓜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发还孙某,赃款被依法追缴。

二、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1、对涉嫌盗窃罪无异议,但具有以下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系从犯;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

2、被盗财物价值应按照17万元计算,不应采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意见。理由:被害人是以17万元购得被盗车辆,当日被盗,其财产损失仅限于17万元;被盗车辆价格明确,无需估价;在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三项中特别载明:“该车属于抵押车,担提出方要求认定该车于正常可过户交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该要求加重了被告人负担,应区别对待抵押车价值与正常可过户二手车价值;价格认定结论书不符合刑诉法证据规定,应不予采纳;形式及内容并非法定证据形式,未附鉴定人员xxx的资质证书,未落实车况,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3、被告人对所盗财物的价值有认识错误,将价值高的误认为价值低,又存在主动退赃的情形,应对主动退回部分不作犯罪处理;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瑕疵证据,若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则不具有证据能力

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5、被告人规劝并带领被告人xxx投案自首,构成立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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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遇鹏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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