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谢某系某设计公司股东,占股3%。某设计公司章程规定持股人辞职或者辞退的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股权,未在30日内转让股权,停止分红;30天内无人受让,由董事会按公司上一年度帐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接受股权,但不高于原始价格。谢某辞职,设计公司要求其转让股权遭拒。谢某向公司另一股东邓某转让股权。建筑公司得知后,起诉法院,要求谢某将股权转让给设计院。
法院判决:支持设计公司诉请。
本案总结:“股东离职即退股”的回购条款,在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则合法有效,但公司需按合理价格向被回购股东支付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