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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王某甲非法经营罪
来源:韩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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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与王某乙、曾某乙合伙在龙岩市永定区办了一个淘汰猪收购点,从事生猪购销活动。该经营部成立后,被告人曾某甲江淮牌货车运输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淘汰猪到东石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运输。经鉴定,无产地检疫的淘汰猪350784公斤,价值为2385331元。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收购350784公斤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淘汰猪,并运往晋江销售,价值共计2385331元。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开办的经营部专属用江淮牌货车从2013108日至同年1017日将8车淘汰猪运往外地的净重为37321公斤,按照龙岩市永定区在该期间淘汰猪的价格每公斤6.8元,上述淘汰猪价值共计253782.8元;因江淮牌货车并非该生猪经营部的专属用车,无法确定该车2013319日至同年1024日共46次的通行记录及收费总重,均是运输无产地检疫的淘汰猪,与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开办的生猪经营部有关,且该车自重亦无法鉴定,无法得出46次通行的运载净重,公诉机关将江淮牌货车在此期间46次的通行记录及收费总重作为认定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运载无产地检疫淘汰猪重量及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淘汰猪,扰乱市场秩序,价值计253782.8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是指以下四类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卷、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计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

非法经营罪处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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