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3-06 17:22 浏览量:6972
本案虽然是民间借贷纠纷,但究其本质仍是一个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法》第210条和211条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归入“借款合同”章节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中 “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它置于二级案由第89项“借款合同纠纷”的第4小项中,可知,民间借贷系借款合同的一个分支。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如果能够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就可以确定案件管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借款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一方面作为贷款人有义务按约定将一定数额货币贷给借款人。另一方面,借款人有义务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在合同到期后如数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放贷的过程中,借款人所在地为货币接受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还贷的过程中贷款人所在地为货币接受地即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贷,合同履行地为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在答复山东省高院的函中明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在原告选择在其住所地诉讼的前提下,万载法院受理本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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