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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运输:肚子里的塑料袋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量:171

云南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说案情:子臧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想要运输一批毒品进入广西境内,其在吞服了数十粒用塑料袋包装而成的毒品颗粒后,搭乘某航班从云南去往广西,在飞机刚一落地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臧某提起公诉。


2017年2月5日,男子臧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坐某航班准备从云南西双版纳飞往广西桂林。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得到线索后迅速作出部署,并火速出警赶往桂林市两江国际机场,在机场的下机口将臧某抓获。


民警将臧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体内藏有大量疑似毒品。随后,臧某在医院分三次从体内排出疑似毒品共计63粒。毒品是用塑料包装而成的小球,形状与手指头类似,颜色有黑色也有白色。据臧某供述,该批毒品是其在缅甸一个度假村某房间内吞下的,共吞服了大约三个茶杯的毒品。经称重和检验鉴定,其中2粒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达108.05克;另外61粒为海洛因,净重183.68克。


该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且运输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云南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介绍运输毒品罪的规定与处罚


《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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