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了,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163

父母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因该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是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判决的呢?沃华律师为您解答!

一、案情简介

甲和乙结婚8年,育有两个孩子,儿子5岁,女儿1岁半。甲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经常在世界各地出差,工作十分繁忙,而乙则全职在家带孩子。因为聚少离多,夫妻俩的感情渐渐疏远,经过协商他们都同意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在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两人却争执不下。甲称经济条件好,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环境。乙称一直和孩子共同生活,母子感情深厚。
    二、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均没有过错,现双方都想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原告经济条件较为优越,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但就孩子的抚养现状而言,被告一直抚养孩子因此具有抚养优势。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情况,二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由于儿子已经5周岁,因此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而女儿还在2周岁以内,因此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三、分析说法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依据可总结以下几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总而言之,法官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其离婚后的生活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最后希望大家和平处理自己的感情生活,即使走到离婚的地步,也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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