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晓玲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彩礼能否返还的司法解释
来源:庄晓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2919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庄晓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庄晓玲律师咨询。
庄晓玲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564好评数7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601C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晓玲
  • 执业律所:
    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7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60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