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儿律师亲办案例
情人节互送礼物,分手后要还吗?
来源:朱晨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2
浏览量:447

案情简介

和小刘于2015年8月初通过网络相识,互见家长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转眼到了情人节这个情侣们都特别重视的节日,小孙在和小刘逛街的时候看中了一只黄金手镯,拉着小刘的手就不肯走了,软磨硬泡非要买这个镯子,说是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软膜硬泡之下,小刘虽然囊中羞涩但还是买下了这个黄金手镯之后共同相处的时间里,小孙几乎天天向小刘要钱或要礼物,若是不给,就断绝关系为要挟小刘实在无法承受,向小孙提出了分手并且诉至法院,要求小孙返还黄金手镯(价值11500元)

律师意见

小刘以结婚为目的与小孙交往,并赠予其贵重财物,该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和目的的,现在双方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现彼此不适合结婚,没有结婚就分手了,赠与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小孙占有他人的财产合法理由亦不存在小刘要求王某返还其送与的贵重首饰,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小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小刘购买的黄金手镯37克或现金11500元

结语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也不必太过慌张,因为本案之所以判决小孙姑娘返还手镯的前提是,认定该手镯的性质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如果只是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彼此感情所赠送的什么TOM FORD、阿玛尼、ysl、lamer、HR、SK-2D、CPB的口红啊化妆品什么的,那就安心收下吧~~~收到金子、名表、名包、房子、车子的小伙伴们就要注意了,记得问下自己的另一半,亲,你这个是附条件的赠与吗?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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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晨儿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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