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儿律师亲办案例
消防水管破裂造成货物受损,损失谁来赔?
来源:朱晨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2
浏览量:7404

李老板夫妻俩租用了一家店铺用于经营了一家汽配用品店,白天在店里工作,晚上了也住在店里,生活忙碌而又充实。一天夜里3点多,李老板恍恍惚惚地在睡梦中听到了哗哗的水声,便打着哈欠起床循声查看,这一看可不得了,李老板顿时清醒了。原来是隐藏在吊顶之上的消防水管爆裂,大量水从消防水管里倾泻而出,冲坏了吊顶,把堆放在货架上的货物浇了个彻底,店里一片狼藉。李老板当即就向110报警,同时联系市场里的保安,110只是给了一个维修电话告知李老板电话联系抢修人员,但并未出警。市场的保安查看情况后想关闭总闸,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关水的总闸,眼看水关不掉,李老板只得请保安帮忙,赶紧往外搬货物。漏水情况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保安才终于找到了总闸止住了水流,水是止住了,但是货架上的货物全部被水浸湿了,已经完全无法售卖使用,墙体也因为被水浸泡空鼓发霉。李老板夫妻俩看着一片狼藉的店里,欲哭无泪,找了物业和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给予补偿,但物业和开发商却都拒绝理会此事。

律师意见

在经过与李老板夫妇的当面询问、沟通后,我从李老板的口中了解到了以下一个与本案处理密切相关的信息;1、漏水部位为隐藏在吊顶之上的消防水管,李老板夫妇并未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水管有过改动,并且消防水管依法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2、该店铺的房主在购买该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有物业管理协议,与开发商的商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消防安全保证书,物业公司与商业管理公司都有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的义务。在承租店铺之后,李老板均按期支付了物业费用。

了解了这两个关键信息之后,我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案件,我将与李老板存在合同关系,负有对消防维修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与商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因为二被告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与消防安全保证书的合同关系对发生爆裂的消防水管都负有维修、保养、管理的义务,对消防水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具有义务的同一性。同时由于二被告未能尽到维护、管理消防水管的合同义务,导致消防水管爆裂造成李老板财产受损,此为不作为的过错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按照诉讼规则,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只可择其一,处于诉讼经验的把握,我选择按照合同相对方找准被告,并且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消防水管爆裂、原告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二被告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了损失鉴定、两次开庭、二被告补充提供证据三次,申请追加第三人,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完全不认可,始终推脱认为关于消防设备的管理问题已经移交给其他公司,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提出的意见,判决二被告就李老板因漏水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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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儿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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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晨儿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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