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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秘密的正确姿势
来源:蔡绍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量:337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员工不再是企业生产的工具,双方的互动也不仅仅是源于利益的捆绑,而是逐步发展为一种合作共赢关系。然而,这种紧密的联系带来了企业高效的运转和发展,也带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其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一环。企业往往会选择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部分还会在保密协议中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以保障企业的权益。那保密协议的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起来学习一下,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正确姿势。

 

1、为什么要签订保密协议?怎么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签订保密协议能够对相关知情人员产生约束力,若其随意泄露,则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1)白纸黑字写清楚。保密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既可以直接写入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2)有意获取和无意得知都要算。保密协议应对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不论是不是从自己负责的业务那直接得知的商业秘密,都不能随意泄露。同时,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自己的女朋友、男朋友、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七大姑八大姨等等亲属朋友都负有同等的义务,也不能随意泄露。

(3)权利义务说说清。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涉密文件如何处理等等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最好都能以明确的方式进行约定。特别注意的是,保密协议中最好不要直接设置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保密协议设置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不过也不用担心,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等等。

(4)竞业限制条款想想好。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保密协议的必备条件,如无必要,可以不约定。若是约定,企业一定要在谨慎考虑条款内容,不然则可能出现条款效力存在瑕疵或者无效、高额经济补偿金等风险。这个问题涉及内容丰富,下面来单独说道说道。

 

2、竞业限制具体是什么?

 

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打个比方,医学上有个概念是“脱敏”,比如一个人对花粉过敏,一遇到就会打喷嚏。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这个人对花粉不再那么敏感,打喷嚏的症状慢慢减弱直至消失。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就是“脱敏期”。竞业限制对于员工来说,就像是离职后的脱敏过程,通过一段时间不接触原先的工作领域,使得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所能产生的影响逐渐降低,直到降到安全的范围内。这个过程到底需要多久,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等具体情况而不同,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这个“脱敏期”的长度,最长不可超过两年。一旦企业约定竞业限制,就意味着员工在一段时间内要离开自己所熟悉的领域、不使用自己曾经用以谋生的部分知识和技能,所以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员工,都要谨慎规范的约定竞业限制。

 

3、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先得把钱谈谈好。

上文提到了竞业限制会导致一个人在此期间没法捧起自己长久赖以吃饭的饭碗,虽然一个大活人总能去做点别的,但毕竟损失了核心竞争力,还极有可能出现经济、生活上的问题。这个时候,作为因为竞业限制规避风险获益的企业,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如影随形。这个补偿金可不能是双方一拍脑袋随便给的,也不是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的,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对其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就算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员工只要遵守的竞业限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企业的腰包里掏出这笔钱来,企业在约定时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2)无差别攻击不可取。

竞业限制很有用,但不是必须用,更不是逢年过节的慰问品每个员工人手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不是每个员工都需要在保密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员工签订后,不但存在效力问题,而且对企业来说也需要支出额外的补偿费用。

 

(3)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时的处理。

    条款中,没有约定补偿金,说明该条款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但并不必然没有约束力或者无效。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除此之外,就算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并不直接意味着该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判断。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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