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亲办案例
被同事履行职务时致伤获工伤赔偿后可再向该同事要求赔偿吗?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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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案情】

 某中学安排教员篮球队员乘坐队员A的私家车前往其他中学参加比赛,车辆报销100元汽油费用,途中与B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队员C受伤,学校与C签订工伤待遇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后,C起诉要求A及B赔偿,C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赔偿而A不需赔偿

【案件关注焦点】

C参加学校组织活动在履行职务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除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予以处理之外,受害人还可以向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两次赔偿。但学校向A支付100元汽油费,学校与A之间具有明显的工作上服从性,A驾驶车辆并运送其他队员的行为属于单位安排的职务行为,A不属于单位以外的第三人,C不可再向A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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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上航
  • 执业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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