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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降价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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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案情】

 A驾驶车辆与原告装有商品车的车辆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侧翻,车内装载的商品车损坏致使商品车贬值,原告要求A车承保公司支付商品车贬值金额。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支付商品车贬值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财产一般是指有金钱价值、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受损商品车属于原告公司财产,该商品车还在发往销售地途中,主要属性是“用于交换”,还没完成交换的手续,故不能成为“第三者财产”。因保险公司对此格式条款的含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A做了明确的解释,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条款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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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上航
  • 执业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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