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为钟律师亲办案例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 学生莫要以身试法
来源:杨为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量:872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大学生更是国家发展的人才基础。然而本应该在象牙塔中自由求学的大学生,却在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的诱惑和鼓动之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物欲横流、灯红酒绿,处处充满着不良诱惑,刚步入大学的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加之青少年喜欢求奇求异的心理,非常容易陷入毒品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中。在毒品犯罪分子的唆使下,大学生往往从开始吸毒到形成毒瘾,然后为了凑齐毒资开始帮毒品犯罪分子贩毒,而等待他们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将从自由的校园关入到寒冷的监狱之中,不仅断送了一个人美好的前程,也给国家发展带来了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中旬,大学生王某在某省建设学校刚刚读完大一,正值暑假期间,有毒瘾的王某通过QQ、微信与位于厦门的黄某联系,商议王某其以人民币650元贩卖5克大麻叶给黄某,黄某答应后便通过微信向王某转了人民币650元,王某收到钱后,将其中400元转给了他的上家华某,之后由华某安排他人以快递的方式将大麻叶邮寄给黄某。7月22日,该快递包裹被公安机关缴获,从快递包裹中缴获大麻叶3.62克。之后厦门公安机关开始了对这起贩毒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0月20日将王某抓获,同日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公安刑事拘留,在抓获王某之前,王某已经于9月21日因吸食大麻和持有大麻,被行政拘留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

大学生王某贩毒案于11月2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6日检察院以王某贩卖毒品大麻叶3.62克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即贩卖30千克以上的大麻叶才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学生王某贩卖大麻叶3.62克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介入】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及时找到本律师希望为王某提供辩护。在得知王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而其家里也并不是很富裕,好不容易培养出一名大学生,本以为能够为家里减轻负担,却没有料到会陷入毒品之中,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同时也为了一个刚步入大学的天之骄子少受些牢狱之苦,本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查阅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并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王某及时了解相关案情,通过梳理收集到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已基本掌握。庭审中辩护人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并依据证据和证言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观点】

辩护人认为:1、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获利较少,持续时间较短;3、王某是在校大学生主动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某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酌定情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王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毒品犯罪日益猖狂。健康的人一旦沾染上毒品,就会变得思想懒散、工作马虎、生活邋遢,身体消瘦,失去对自己、家庭、集体、社会的责任感,会毁掉人生、毁掉家庭,危及生命,还会诱发各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吸贩毒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广大公众对它深恶痛绝。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竟然不顾法律利剑高悬,挺而走险,通过各种秘密渠道贩卖毒品,更为严重的是还把毒品流向高校,毒害大学生。高校是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高等有用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应当是一片净土,决不允许让毒品感染。

然而青少年错误地认为吸毒是一件很酷的事,一些公众人物也未起到良好正面的宣传作用,反而一些网络作家、导演也天真地认为吸毒能够激发创作灵感,更有甚者一些娱乐明星竟然想到靠吸毒来放松工作压力。这些人把自己束缚在自己建构的理想世界里,靠主观想象来弥补自己本身知识经验的不足,直至触碰到法律的红线,当被拷上冰冷的手铐,才明白自己已经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而等待他们的则是法律的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刚步入大学的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已经是18周岁的成年人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喜欢追求新鲜、刺激、特令独行没有错,但也应该把握好相应的尺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切莫去跨越雷池,挑战法律的底线。

古语有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正如习总书记所说“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正处于一生中最美好时期的大学生们,让我们把握好当下,努力成为一名“有理想,有担当”的有为青年,拒绝毒品,珍惜宝贵的青春年华,坚持理想,脚踏实地。

作者:杨为钟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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