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律师亲办案例
由“致敬”《红楼梦》想到的
来源:赵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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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末,我去参加了红迷会组织的一个沙龙,主题是《那些年,热播剧“追”过的<红楼梦>》。上学的时候,老师告诉我们读书不用只读法学,不妨读杂书。做了律师之后,发现法律往往要解决的是其他专业的问题,而要解决其他专业的问题,首先要懂得问题所在。法律人经常只懂法律,不懂其他行业,导致想出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所以,对于这一类非法学的活动,我是很感兴趣的。

沙龙的分享人普航老师分析了热播电视剧,包括《甄嬛传》、《如懿传》、《延禧攻略》等,借用《红楼梦》中人物形象、台词、经典桥段的案例。老师的分析很有意思,跟我们法律工作者经常提的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为什么现在的电视剧会从《红楼梦》中吸取其中的思想元素、表达元素甚至经典对白呢,作为一个非标准“红迷”、文学圈外人、法律圈内人,我有这么几点思考:

第一,文学作品在描写对象上存在很多相通之处。

文学描写是以现实为基础的。《红楼梦》虽然说是架空历史的小说,但是说的还是清朝的故事,作者笔下的文字总是受制于作者本人所处的时代以及作者的所观、所感,所以《红楼梦》写的还是清朝的故事。

《甄嬛传》《如懿传》等都是清朝戏,所描写的年代与曹雪芹所处的年代基本上一样,在某些取材上存在一致也是正常的。例如某些药品名字一样,主仆之间的关系类型一样等等。

第二、很多伟大的作品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创作出来的。

    很少有绝对原创的作品,很多作品都是借鉴了前人的作品或者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上了自己的独创性劳动,这一点古今中外都是如此。例如,毛泽东的《七律 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诗句“天若有情天亦老”就来自于李贺的诗《金铜仙人辞汉歌》。《悲惨世界》直接引用了很多他人作品中的片段。可见,使用前人作品中的一些元素是作品创作的一个普遍现象。曹雪芹写红楼梦也并非空穴来风,很多作品元素也是参考了以前的创作,例如据说《葬花吟》参考了刘希夷的《代悲白头翁》。但是《葬花吟》一出,其知名度和文学价值又超越了其参考的作品。

清朝写宫廷生活或者高官家庭生活的优秀作品不多,描写宫斗或者大家族女人之间戏的作品也不多,现在拍摄清朝宫斗剧把《红楼梦》作为一个参考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也说明了,作为一部伟大的作品,直到现在《红楼里》依然滋补和影响着其他的作品。

第三,使用经典台词、桥段可以产生“共情”的效果。

在文学作品中,作者很多时候会使用经典台词、桥段,以让读者、听者等受众迅速产生“共情”的效果。例如,在凤凰传奇的歌曲《荷塘月色》中刚开始用了一段《十五的月亮》的经典片段,让人一下子感受到一个月圆之夜。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在饭局上侯亮平等三个人唱了一段《智斗》,把三个人之间的关系唱了出来,让观众感到这三个人真的在斗智斗勇。

同样,如果用一句“这个妹妹我是见过的”,则会让受众马上知道这两个人之间会发生一段纠结的爱情故事。

 

以上三点都是一些零碎的感想,最后如果谈一句法律的话,本文认为:法律应敬重文学的创作习惯,不应让文学适应法律,而要让法律理解文学。我们总说著作权法是要让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薪,现在也要小心薪多了把火直接焖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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