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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的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来源:胡美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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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的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是在法律上,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非常之大,如果不加以区分,很容易出现事实上属于借款,但是法律不予支持的情况。

从字面上,我们其实很容易能分析出三者的区别:

借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借条本身就将双方的债务债务关系明确为借贷关系。

欠条:系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的是否是借贷关系,双方是否系因为存在借贷关系而出具的欠条,则需要举证证明。

收条:系一种表明收取款项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因此,借贷中,出具借条还是欠条、收条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但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合法、能否有效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也非常重要。

借条

借条不仅能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能表明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系借贷。因此,进行诉讼时,出借人无需对借款原因进行举证,但还需要出具借条及已履行借条的付款义务(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换言之,借条系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凭证,缺一不可。

诉讼时效:应当注意借条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即最后付款时间),若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若借条未写明还款时间,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但期间有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自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借条出具的时候,应当在借条上写明:借款双方名字,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人已经收到款项等内容(如果是现金支付的,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款项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欠条

欠条系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是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原因无法证明。欠条无法明确是因借贷关系还是其他原因(如合同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举证责任较之借条比较重。且欠条的形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因形成的,如赌博等,法律上不予支持。

因此,以欠条起诉要求还款的,除欠条以外,还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的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

若一定要出具欠条,建议在欠条上写明欠款原因,借款人写明收到借款多少等,减少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最后,建议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应在欠条上书写清楚。

诉讼时效:若欠条上无明确的还款时间,则欠条的诉讼时效系在欠条签订当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系。

【应当注意区别借条和欠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情形,两种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协议,诉讼时效存在巨大的差异。】

收条

收条系收款方出具给付款方的一种款项凭证,这种凭证仅能证明出具收条的时候,双方存在的一种款项往来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收条既有可能系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一种已收到出借款凭证,也可能系出借人出具给借款人的一种已收到还款凭证,甚至可能出现在生意往来中合同款等各种款项往来。因此,收条无法单独作为一项证据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而收条并无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它仅是一种事实状态的书面呈现。

若一定要以收条的方式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在收条上明确写明该款项的发生原因,且若有剩余债务未偿清,则建议在收条上写明。

对于还款的提示

对于出借人,建议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证据不足,是引起诉讼败诉的主要原因。其次,若借款人有归还款项,建议出借人如实陈述,否则会涉及到虚假诉讼问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借款人,诉讼中,存在借款人已经归还款项,但无证据证明,或虽是以转账方式归还,但原告能够举证该款项是其他款项,法院判决仍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因此还款时,建议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还款后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并收回借条或欠条。

                                                                                                          作者:胡美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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