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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碰撞”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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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案情】

  A开车撞倒行人D,D倒地后被B驾驶的重型货车辗压,后C驾驶的货车又辗压到已与D身体分离的左侧小腿。交警及法医都无法确定受害人在哪次事故中死亡。

【法院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分别判决A及B向原告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关注焦点】

1.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不排除A及B行为致D死亡的可能性,两次伤害又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A及B应承担连带责任。

2.C对辗压小腿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加重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出于善良风俗和人道注意精神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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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上航
  • 执业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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