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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算职务行为要老板埋单吗?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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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要看司机酒后的驾驶行为是否在老板授意范围之内或与职务有关联。

【基本案情】

司机B凌晨驾驶老板A的轿车与一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司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司机B负全部责任。因司机属醉酒驾驶,司机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款拒付。出租车司机要求司机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车辆承包费等损失。司机B认为事故的发生原因除醉酒驾驶外,还有疲劳驾驶的影响,驾驶该车辆属于职务行为,老板A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司机医疗费;

2. 司机B赔偿出租车司机车辆承包费等费用;

3. 老板A对上述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司机在一审笔录中承认当晚8点多已经送老板回来,其不能举证证实之后的驾驶行为是在老板A的授意之下进行或属于履行其他的职务行为;深夜喝酒后驾驶完全属于个人的放任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适用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律师后语】

 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以产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为依据,具有强制保障功能,不可用事故责任为抗辩理由而不予支付;因老板要反驳原告也需提交醉驾行为非职务行为的证据,建议平时规范用车管理,减少举证不能给自己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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