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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未及房屋过户即死亡,受赠人可要求继承人配合过户吗?(上)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5
浏览量:1769

[案情简介]

    陈某与张某为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分别为四被告,原告为二人孙子。陈某、张某与原告共有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三河路某室房屋陈某于2014220日与原告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将讼争房产中属于遗赠人的产权份额赠予原告,原告表示接受遗赠,后原告于2014321日为接受遗赠行为办理公证,但未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时,二人即相继去世。由于继承人不承认这份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去世前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我国存在三处立法,分别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生效于1988年,其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被作为实践合同,只有赠与物交付的,赠与关系才成立并有效,未交付赠与物的,赠与关系不成立,受赠人亦不得依据赠与合同主张强制履行。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况下,交付意味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般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但是,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10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只要一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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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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