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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是否还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5
浏览量:2254

[案情简介]

    小张为一公司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小张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从业,后小张跳槽至其他同行业公司,因原公司也未给予小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遂小张以为竞业限制已经解除,不料原公司发现小张在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就职情况,起诉要求小张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律师说法]
    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金,是否就意味着员工自动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金,员工可另外向公司主张或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前员工仍应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至于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对违约金可酌情减少,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关系,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性还欠缺,劳动者对违约金的设定缺少话语权,违约金的多少应当兼顾员工在公司处任职期限长短、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充分考虑。
[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元。
[律师支招]

    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若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在离职后的30天内,公司若未支付经济补偿,则员工可以邮件、信函等方式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如此便减少了求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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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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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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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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