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为姐弟,原二人均属农村某宅基地的家庭成员,后甲搬出此处,户口也迁出,另在城里租公租房,户口也落在该公租房内,后其在城里的房屋拆迁,该房屋的同住人主张其在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宅已经拆迁,其已经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该公房拆迁其不应再享有动迁利益。
[律师解答]
宅基地房屋拆迁分得房屋不属于福利性分房,但是会对享有动迁利益产生影响。该案如果按正常的其没有宅基地拆迁的事由,其应该分得的款项为40万,后法院判了其分得30万。
另,是否享受宅基地上房屋动迁利益,即其是否是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人,要取决于土地证上的名字(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建房时“家庭成员申请表”上的人员所有,动迁利益也归上述人员享有。
----------常越律师2019年2月编辑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