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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杨大伟:抢劫50元,要判十年罪?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182
   案件原委:18岁南昌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三人在下楼离开时遇到了范某堂哥并对其实施殴打,还摔坏了范某堂哥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罗某一审获刑10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案件判决的没什么毛病,甚至都未追究罗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与故意损害财物的行为。

  律师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新闻中对这点写的很委婉,新闻阐述的是: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因认为”三个字用的甚是巧妙,事实要么是罗某的女友根本未被调戏,“女友被调戏”只是罗某的假象;要么“女友被调戏”只是罗某脱罪的借口;也可能是新闻记者未调查清楚是否有该事实。

  法院之所以未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应当是基于:罗某在当晚并未只做了一件事,而是做了两件事(笔者认为是三件)。罗某与其两名同伙“闯入范某家中对其殴打捆绑”是一件事,这件事在罗某女友有可能被调戏的基础上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与非法入侵住宅。如若罗某与其两名同伙只进行了该行为,认定其为寻衅滋事应当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罗某的小伙伴估计是不甘寂寞,想体现自身价值,竟然在离开范某家后提出了抢劫的想法。不论该想法是否是临时起意,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时,之前的寻衅滋事行为就已经宣告终止,如若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既遂。之后的殴打行为使范某不能反抗,拿走范某钱包里200元属抢夺财物,一系列行为构成典型的入室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的是“可以”,但笔者相信绝大多数法院肯定直接忽视“可以”二字。从指导意见中看,入户抢劫最低刑期就是十年,判罗某十年刑期已经是“最低消费”了,完全没啥问题。

  继续再说说罗某离开范某家后殴打其堂哥的行为,新闻中未有明确案情介绍,这是笔者认为的罗某等人的第三个行为。除非范某家是独门独栋,按照一般商品房理解,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时其入户抢劫的行为就已经既遂。范某堂哥在上楼时碰到罗某,除非范某堂哥认识罗某并有仇或者发现罗某的抢劫的行为,否则范某堂哥没必要与罗某有过多的接触。罗某等人故意殴打范某堂哥,并故意损坏其手机应认定又构成了新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罗某等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入户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未达到构罪标准)。虽然罗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考虑到案件只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本案量刑应当没有什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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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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