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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作者:陈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8 14:19 浏览量:7191

    (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单方面表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此时应区分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在法律上有无利害关系:无,则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有,则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3)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1、第三人代为清偿:
    (a)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求偿(追偿)。
    (b)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为债务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
    (c)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为债务人清偿,则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债务人求偿。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追偿规则几乎完全相同于第三人代为清偿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的第 三人追偿规则,加入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责任关系。(a)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求偿(追偿)。(b)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为债务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c)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为债务人清偿,则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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