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信律师亲办案例
婚财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刘振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量:1267

案件类型 民事

承办单位 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 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刘振信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初,王甲男和王乙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王甲男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女方订婚彩礼36000元。在双方恋爱3个多月后,王甲男提出和王乙女同居生活,经过媒人在中间说和,王乙女父母提出要10万元彩礼折款作为保障条件,王甲男应允并给付。此后,双方同居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2个月后,因前期双方了解不充分,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最终导致双方分手。此后,王甲男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王乙女的全部材料136000元,王某乙坚决不同意。为此,王甲男将王乙女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首先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王甲男是否给付了王乙女136000元彩礼款?第二,彩礼款是否需要返还?第三,如需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关于第一个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王甲男提供证据证明曾给付了王乙女彩礼款136000元。经王甲男申请,媒人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男方确实给付了王乙女彩礼款共计136000元。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分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建立婚约关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一类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王甲男和王乙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此种情形下,彩礼款适当返还。

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付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本案中,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要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过错原则,按照过错大小来决定返还比例。本案中,王甲男存在重大过错,返还比例掌握在50%比较适宜。

发布单位:德州市律师协会

原文发布日期: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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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振信
  • 执业律所: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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