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及范围有了了解后,我们可以来看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生活是如何计算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的理解
1、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以申请鉴定,由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一定的关系,有些法院参照了伤残鉴定的级别来对劳动能力进行推定。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2011年5月1日)中把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二、上一年度消费支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2011年5月1日)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付178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年。
3、抚养人人数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4、计算年限
对于计算年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2011年5月1日)作出具体规定:
(1)、被抚养人男60岁,女55周岁。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2)、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3)、被抚养人没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
(4)、被抚养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底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五、被抚养人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2011年5月1日)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7858元,农村不超过839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按一个被扶养人计算,如果多个被扶养应当进行调整)
(一)、受害人死亡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城镇居民中: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2)、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1)、未成年人
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2)、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