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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在签署认购合同后,见房价高涨便毁约,将房屋高价卖与别人,这样的现象在理想中并不少见,市民陈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2008年3月20日,陈某与江阴某房地产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认购合同一份,商定由陈某认购商铺5间,并肯定了详细的房号及单价。合同另商定,陈某在签署认购书时交纳诚意金60万元,待该楼盘到达销售条件后,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签署认购合同当天,陈某行将60万元交予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
2009年8月,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后见房价高涨,便以更高价钱将该商铺卖给了别人。陈某请求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诚意金并承当违约义务,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则以双方签署的是预定合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签署认购合同时髦未获得商品房预(销)售答应证为由,仅同意返还诚意金并承当利息损失。陈某一纸诉状将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诚意金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苏义飞律师认为:认定双方签署的认购合同系独立有效的预定合同,应在认购合同所商定的条件成立后按约实行,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违犯了老实信誉准绳,显属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义务,故判决合肥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买方诚意金60万元并赔偿损失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