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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9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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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9条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本条是关于本解释的溯及力及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的规定。

2、本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3、本解释也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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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文军
  • 执业律所:
    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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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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