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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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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本条是关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2、本条所说的离婚并未限定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此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请求。

3、本条规定了对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进行补充分割,同时对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没有限制条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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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文军
  • 执业律所:
    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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