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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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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理解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2、夫妻一方的借款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包括一方婚前财产。

3、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一方起诉离婚时主张分割该借款的,法院将认定该借款协议的效力。

4、分清楚协议属“借款协议”,还是“财产约定”,二者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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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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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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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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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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