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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资金证明与债权人损失无因果关系,无需担责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1 17:59 浏览量:204

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与债权人损失并无因果关系的,其不应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至2003年,某某集团委托某某实业公司通过某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形成1.3亿元债权。2003年12月,某某投资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决定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2004年1月1日,某某集团与某某实业公司、某某投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某某集团在有某某投资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同意某某实业公司延期9个月偿还1.3亿元。2004年1月5日某某投资公司进行了注册资本和新增股东的变更登记。但生效判决认定至2004年1月6日前某某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注册资金账户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证实新增股东某某技术公司并未实际追加出资1.5亿元、某某仪器公司亦未出资5000万元。2004年2月6日,某某银行出具询证函,证明某某投资公司在某某银行注册资金账户有2.5亿元存款的资金。某某集团认为,某某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导致其信任某某投资公司的担保偿债能力,应对其债权不能实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鉴于某某集团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加盖有某某银行公章的询证函尚未出具,某某集团并非基于对该银行询证函上载明的追加出资内容的信赖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有关某某投资公司因追加出资不实所造成的担保责任不能完全实现的损失与加盖有某某银行的银行询证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②某某集团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某某投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追加出资虽已做出决议和记载,但章程记载与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与某某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关系,某某集团应是基于对某某投资公司的信赖签订的保证合同,而非基于对加盖某某银行公章的资金证明的信赖,故某某集团关于某某银行应对某某技术公司和某某仪器公司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③对于加盖有某某银行公章的资金证明是否系某某银行出具、公章是否虚假等,因不影响法院认定某某银行不承担某某集团的本案债务,故法院不再审查。如上述资金证明确系某某银行出具,其虽不承担本案债务,但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他有关出具该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某实业公司返还某某集团1.3亿元本息,某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某实业公司和某某投资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部分,由某某技术公司在1.5亿元范围内、某某仪器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该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使用所造成。如债权人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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