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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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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的理解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本条是关于双方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未成时该协议的效力问题。

2、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前提条件,否则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3、双方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协议离婚未成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将不再认可该财产分割协议,而由法院依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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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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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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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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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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