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1 11:44 浏览量:838
【案例索引】李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且并未区分受伤害的中小学生系上海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故对于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应适用。而中等职业学校属于中学范畴,派出实习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故在某某中等职业学校派出实习中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应适用该《条例》。本案中,事发时上诉人李某某系中等职业学校在册学生,故应以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实务要点】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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