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的理解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本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认定的问题。
2、准确把握两个条件:一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二是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3、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补偿,因为房改房针对特定对象,具有福利性质。
4、本条不适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