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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违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1 11:16 浏览量:260

【案例索引】李某某、宋某某诉某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4期)

【法院认为】某某中学在对李某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既未对当事人即李某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李某某的陈述,也未将处分决定报校务会批准。虽然某某中学关于李某某的处分决定在实质上并无不当,但其工作方法确实存在简单、草率、不规范的问题,也违反了其自行制定的工作要求。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通知学生家长。然而本案中,某某中学未将关于李晖的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其家长。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然而本案中,某某中学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李晖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李晖的家长,使得熟悉、了解李某某个人情况的家长没有机会针对李某某性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丧失了避免本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故某某中学违反工作程序的处分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实务要点】学校在处分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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